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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18、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继续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依照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非营利科研机构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核定编制后,政府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同时,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优选的科研项目积极支持。
  19、进人高等院校或与高等院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公用经费低于高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一级财政予以逐步补足。
  20、按照建立新型科技体制的要求,对科研机构实行人事制度分类管理。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财政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要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对单位的人员和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建立竞争、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实行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21、科研机构对实行聘用制以后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统一管理,妥善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走向社会。
  22、建立灵活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可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科技人员的工资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搞活内部分配,拉开收入档次;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科研机构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
  23、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2001年6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人员2001年7月1日前的经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
  24、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前的原在编职工(以财政核定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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