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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13、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确认的出资者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省属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成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认定该中心为省级技术中心。
  有关企业对进入本企业的科研机构要认真做好接纳工作,妥善解决其困难,重视发挥其优势,提供科技开发项目及经费等支持,把其作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依托力量。
  14、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科研机构,经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中(除国家投入外)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有较大贡献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鼓励本单位职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交费的,经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国有净资产出售的收益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在转制5年过渡期内,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留给企业使用。
  15、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推行股份期权制,以吸引人才和稳定队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科研机构的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可作价入股,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可达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将无形资产的20-30%以个人股形式按贡献大小奖励给在无形资产形成与开发过程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
  16、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转作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机构的项目研究与开发。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国家和省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要向转制科研机构倾斜。科研机构转制后,可享受政府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可继续按科研单位条件,经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17、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国家和省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有关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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