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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科学院多数院属研究所、省农科院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院属研究所和各类单位都要实行企业化转制,其他院属研究所可转为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
  --按照精于高效的原则,精简院机关处室和人员,优化结构,提高管理素质,建设一支适应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要求的管理队伍。改革后勤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的企业化、社会化。
  7、不具备研究开发条件、多年不承担科研任务的科研机构不再纳入科研机构管理序列,可转变为民营科技企业,或由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兼并。
  8、以社会科学(含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9、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加强科研和教育的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高等院校、与高等院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10、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核销和剥离、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11、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科研机构转制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06年6月30日前,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免征所得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资,免征由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各种税费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可享受上述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创办或参股的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参股比例享受上述政策。
  12、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其经评估后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转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对闲置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等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5年内原有土地以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省科技、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国家资本金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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