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为省水利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洞庭湖治理工程项目中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法人职责。
(二)受省水利厅委托,指导洞庭湖区城市防洪工作。
(三)根据授权,承担洞庭湖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和移民建镇的规划职能。
(四)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全省河道。湖泊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草案意见,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三)负责洞庭湖区治理水利工程规划。组织设计、计划实施、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
(四)履行洞庭湖治理项目中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五)负责全省河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地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六)参与编制洞庭湖区防洪调度方案,参与防汛会商;负责洞庭湖区防汛抢险技术指导;参与和组织洞庭湖区防汛物资储备。
(七)指导洞庭湖区城市防洪;指导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水利工程中灭螺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洞庭湖区水利经济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