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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在民族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各项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施工。如需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由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按等级、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重点民族村镇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省、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民族村镇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项目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层层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负责。
  五、各地要根据民族村镇总体规划,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做到现有民族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在历史文化名乡(镇)文物保护单位密集的区域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文化传统街区应确定重点保护区,民族村镇中的历史建筑物和具有代表性的民居应挂牌登记,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民族村镇建设资金,加大民族村镇建设的投资力度。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民族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主要用于民族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和对文物、环境的保护。乡(镇)的“三提五统”收入中也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民族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和文物、环境的保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财政补助的民族村镇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省有关部门补助民族村镇的资金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资金计划,拨付资金。省民族村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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