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民族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合理保护、利用民族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促进民族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族村镇是指历史比较悠久、建筑具有特点、文化具有特色、生态环境好、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民族保护村寨(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和历史文化名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民族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省、地(州、市)、县(市、区)、民族村镇所在地的乡(镇)的建设、文化、民族主管部门应按相应的职责承担民族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民族村镇规划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要贯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民族村镇的规划应由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和公用基础设计项目的设计,由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按等级、范围承担设计任务。总体规划和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技术规定。民族村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详细规划,须提交省民族村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村寨建设规划,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