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加强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青民福[2000]232号 2001年2月9日)
为贯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和征收标准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民政系统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各市、区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是各市、区福利生产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市民政工业公司所属及管理的福利企业由青岛市民政工业公司负责管理。
二、凡经市民政局批准并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依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缴纳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三、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实行定额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福利企业所在地的市、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直接征收(青岛市民政工业公司负责征收所属及管理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各市、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在征收管理费时,应向福利企业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福利企业有权拒缴。
五、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市、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后,按收取额的20%上缴青岛市民政局,每半年上缴一次,按“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