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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中心城区综合整治拆迁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中心城区综合整治拆迁的通告
(海府〔2001〕1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综合整治中心城区,现将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拆迁范围:海府路北起三角池,南至五公词,两侧按满足63米标准和规划的公共设施用地拆迁;海秀东路东起三角池,西至南大立交桥两侧及东、西湖周边,按规划的公共设施用地拆迁。
  拆迁期限:2001年4月30日前拆除临时、违法建筑,5月30日前拆除永久性(有证)建筑。
  凡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建筑物、构筑物及供电、供水、电信、燃气管线等的单位及个人,请在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产权证及有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海口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龙昆北路47号二楼,电话:6778066)进行产权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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