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的通知
(湘价费[2001]27号 2001年2月21日)
省直各收费单位、中央驻长有关收费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81号令发布的《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98〉2084号)的规定,决定3月下旬开始,对省直和中央驻长各收费单位2000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实施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驻长行政、执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主要检审收费单位执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情况;中央和省宣布取消、暂停、降标的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收费收入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三、检审方法。本次年检继续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物价部门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收费年检登记表(附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年检办公室接受检审。
四、收费单位须提供的年检材料:
1、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检审登记表》;
3、收费票据领购登记本;
4、2000年度领购及1999年度未用完的收费票据;
5、2000年度涉及收费的有关报表、财务帐薄。物价部门规定按实收取工本费的,收费单位还应提供相关的费用支出凭证和帐薄;
五、年检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