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1]3号 2001年2月1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本省境内的总机构中间各环节年度申报时间,由总机构具体监管国税机关确定,并通报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人寿保险的省、市、县级保险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分别为:年度终了后5个半月、5个月、4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