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1]48号 2001年2月26日)
省卫生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全省护士执业考试收费管理,结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考试费的通知》(鄂财规发[2000]159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含各种表格等):15元/人;
2、考务费:每人每科25元(共5门课程)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的最终收费标准(已含上交卫生部费用),不得自行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市、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护士报名、考试等工作所需经费从收取的费用中留成。具体留成比例由省卫生厅另作规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