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购房补偿款按每户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分下列档次及补偿标准(参见附表),累进计算:
(一)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计算;
(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220平方米(含2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100元/平方米计算;
(五)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屋建筑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计购房补偿款。
第十条 区位补偿款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依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级别,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五、六、七、八级地的区位补偿分别为每平方米200、150、100、50元人民币;
(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级别为八级以上的,不计区位补偿款;
(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涉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按居住房屋标准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实施拆迁的,过渡费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由征地拆迁实施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户过渡费超过2200元人民币,按2200元人民币支付。
对按本细则给予补偿的被拆迁人,不另支付学生交通费。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本细则给予补偿的被拆迁人,不得新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物价局依据社会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之前已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拆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