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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失效]

  位于第二层次(不包括大厂区和浦口区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其居住房房屋拆迁也适用本细则。大厂区和浦口区范围今后也要逐步推行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实施的具体规定由市国土管理局、市物价局另行制订。
  江宁区仍适用第三层次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撤组剩余土地,需要同时拆迁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建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第五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提供新的居住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地。
  第六条 征地居住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持下列文件申请拆迁许可证:
  (一)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 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三) 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等,其中需市财政支出的市政项目,其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应当事先经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 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五) 征地居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部分,可免交契税。
  被拆迁支付购房款后有余额的,可以现金提取。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按宁政发[20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房收购款按照宁政发[2000]86号文规定计算。
  购房补偿款采取差额累进办法计算,即将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划分为不同的补偿标准档次,分别计算各档次的补偿款后累进后计。
  区位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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