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是《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有关条款规定的细化,宁政发[2000]86号文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宁政发[2000]86号文执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第
三条第二款和第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居住房屋拆迁。
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户)。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确认房屋所有人(户)及房屋合法面积。
本细则所称居住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不包括附房、披房等。
第三条 凡位于第一层次内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的,不论拆迁当时土地是否转为国有,均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