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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各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对纳税人形成查补税款后,纳税人失踪的,经征、查双方共同确认后,应及时将相关稽查资料转交给其主管分局(稽查局只做备案处理),由其主管分局继续追缴其应缴纳的查补税款;纳税人主管分局经追缴后,对按规定应转人“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其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申请确认呆账税金;对已缴纳人库的查补税款,按大国税发(2000)15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已确认过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的企业,确认后又发生的符合两类呆账税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果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相同,可直接报分局确认,如果成因与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不同,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确认。
  十一、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账税金的企业,各分局应及时清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上供应发票。企业需要填开发票的,应先将开票收人应纳的税款缴纳后再由主管分局代开发票,以防止发生新的欠缴税金。
  十二、对于已发生欠缴税金的企业,各分局要随时监控反映其变化情况,全力清缴其欠缴税金,并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已发生呆账税金的关停和空壳企业,后因实行合资、合作、合并、租赁、承包等各种原因又恢复生产经营,原资产和债务未被分割的,如该企业的呆账税金又超过三年,应按“其他呆账税金”重新进行确认;如未超过三年,应及时将其转为“往年陈欠”。并且主管分局应根据其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清缴计划和落实清缴责任。
  (二)对于实施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的企业,主管分局应依法清算并清缴其欠缴的税金及滞纳金。改组时发生债务随资本走的,应及时根据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落实清缴责任,将未清缴的欠缴税金及活纳金转人应承担清缴义务的企业进行核算和管理。改组后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符合呆账税金范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请市局批准。
  (三)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分局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市局确认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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