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主管分局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应附报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税还贷批准文件及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呆账应附报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市局对分局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将分局上报的“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留存二份(征管处、计会处各一份),其余二份返回分局。
(三)分局征管部门依据“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登记呆账税金备案底册(见附件3),并留存一份;同时将另一份“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转计会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六、核销死欠税款,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枝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经实地调查核实后,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填报“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式四份,市局确认核准后返回分局二份,表样见附件2),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并报市局;
(二)市局对分局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将分局上仅的“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留存二份(征管处、计会处各一份),其余二份返回分局;
(三)分局征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登记核销死欠备案底册(见附件4),并留存一份;同时将另一份“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转计会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七、对于已确认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后分局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备案底册,并根据确认的时序逐笔登记反映。
八、各分局对本局所辖纳税人发生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应在发生时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2、3项列明的向市局申请确认时所需附报的资料,及时要求纳税人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