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税金是指企业被依法关闭、停业一年以上资不抵债、失踪、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中归属其他企业或新设企业而形成空壳、政府政策原因、造成无法缴纳的欠缴税金以及欠缴税款超过三年,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的欠缴税金;
死欠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四、凡应纳人“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都必须按“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及其他呆账税金”四个类别逐个纳税人进行分类确认。
(一)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二)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人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三)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按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期间,经攻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四)其他呆账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五、所有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调查核实后报市局确认。
(一)对应纳入“待清理呆胀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由纳税人的主管分局经实地调查核实后,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填报“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市局确认核准后返回分局二份,表样见附件1),并根据其成因分别按下列要求附报有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