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转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财务会计制度仍按
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执行。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十)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享受科技型企业的相应待遇,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具有社会公益性行业职能、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指令性任务(如资源调查。监测、人防、规划等)服务的综合型勘察设计单位,属社会公益性行业职能部分应予分离,保留事业费拨款,按事业单位法人管理模式运作,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商省编办研究拟定;其余部分应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转制前原事业费改为前期工作费的,改制后继续保留,用于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规划、咨询和指令性任务服务的补助。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向企业化转制后,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产权登记及资产划转,并到机构编制部门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等手续。
(十三)转制后的勘察设计企业,依照有关程序仍可按原名称登记注册,或者使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登记注册。
(十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中依托主业所创办的中介服务实体,可享受与转制单位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及勘察设计单位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上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并督促实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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