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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湖南省深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0]1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单位,原经费渠道不变,离退休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所需费用按省人民政府2001年2月14日协调会议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从有关经费中解决(离退休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7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5点的规定执行。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2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发放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和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规定,并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管理。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的规定,转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实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七)凡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1]13号和[1997]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对落聘的人员,企业应通过实现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等途径妥善安置。对单位内部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按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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