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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给予长岛县海水淡化用电优惠电价政策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给予
长岛县海水淡化用电优惠电价政策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1]133号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给予长岛县海水淡化用电特殊电价政策的请示》(烟政发[2000]96号),省政府已批转我们办理。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考虑到长岛县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海水淡化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同意长岛县海水淡化工程用电价格执行每千瓦时0.35元,优惠电量利用山东电网开拓电力市场电量解决,具体由烟台市物价局、电业局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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