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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54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火化率由1997年的19%上升到27%。但仍然存在火化率低、丧事大操办、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乱埋乱葬、乱建墓地、丧葬用品市场混乱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抓殡葬管理工作上决心不够大,措施不够硬等问题。此种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省会长沙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不相适应,与“把我市建设成为繁荣、开放、文明、秀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的目标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精神的具体体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管理工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殡葬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定期研究殡葬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市政府与各区、县(市)签订的殡葬管理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下大力气抓好《条例》和市政府54号令的落实,依法办事,把依法行政、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落实到行动上。
  二、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力度
  各部门、单位应将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要继续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进行破除迷信、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教育。坚持反对丧事奢办和大操大办,严禁动用公车送葬,严禁组成车队招摇过市、鸣放鞭炮、乱丢“纸钱”、阻碍交通。新闻体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加大对《条例》和市政府54号令的宣传,通过报道正面典型,抨击不良风气,增强人们的殡葬法治意识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敢于曝光。各区、县(市)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开展好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要将宣传工作的重点由城区转移到农村,努力改变农村丧葬旧俗,提高农村火化率。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殡葬改革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使殡葬改革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营造一个良好的殡葬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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