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意见
(2001年2月22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程序,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的条件和方式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
2.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
3.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
(二)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采取的方式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目前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主要有三种方式:
1.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按照国发(1994) 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2.中央所属和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的矿山,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3.非政策性破产企业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受理,依据《破产法》或《
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二、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1.由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编制关闭破产预案。
2.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按资产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委、财政及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关闭破产申请。县(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县(市)经贸委初审,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审查,并转报省经贸委审核;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市经贸委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核;省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