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涉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涉及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收费的通知
(成价行[2001]33号 2001年2月26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2号)精神,对公布取消(调整)的343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行政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343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绝大多数为国家无收费规定,原有收费规定的以下收费即行停止。要坚决禁止在其他审批事项中无规定乱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后,行政机关不得以其它任何名义实施收费,不得将被取消的审批事项转移为中介服务实施收费。
  二、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以下几项有收费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1、市公安部门取消消防安全许可证审批事项,涉及此项工作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每套20元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45号批准)停止收取。
  2、市公安部门取消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销售储存登记证改为备案,涉及此项工作的《放射性同位素登记证》每证40元工本费(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45号批准)停止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