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1]51号 2001年2月14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药管办函[2000]91号)及《关于对申请提高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补充说明》(皖药管财函[2000]16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同意调整部分药品检验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增渗透压测定等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应按程序办理收费立项手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审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