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今后经营业务应以资本运作为主。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个数要从严控制,县级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审批
根据国办发(2000)64号文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省政府审批。
(一)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辖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营运架构体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分类设置的原则、数量、名单及实施该方案的操作程序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原由各省辖市自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名单及概况补报省政府和省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县(市)政府提出总体方案,报各省辖市政府审核,由省辖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
五、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申报材料
申报省、市、县三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分别向省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予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授予对象未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需同时请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名称及其子公司的情况,国有资本金数额、资本构成及其出资额,财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的组建方案、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发展规划,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的有关文本。
授予各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其产权关系、财税关系、工商登记、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关系原则上依照“分级管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