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通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我省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要求,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省政府决定,在你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限在城区进行。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