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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的头孢哌酮钠等七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的头孢哌酮钠等七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计价市[2001]153号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自治区人民医院最近进行了药品招标采购,已按规定将药品中标价格报告我委。经研究,现对该院招标采购中标的头孢哌酮钠等七个品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审定并予以公布(详见附表)。从三月一日起该院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一律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抓好药品中标价格的备案管理工作。今后,开展药品招标采购的单位在确定中标(决标)人后的15日内或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必须将实际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及中央单位(含部队)所属的招标单位直接向自治区计委备案;其他招标单位,向所在地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转报自治区计委。对政府定价的药品,我委将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患者和招标单位各方利益,制定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招标单位也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实际中标价格等情况,相应调整零售价格。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表: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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