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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各地各部门(行业)和企业,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单位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省、地、县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涉及责任金缴纳和经济处罚的,由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应在3个月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经贸委。
  七、凡被省安委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其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红旗、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当年内取消本人评先授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授奖、晋级、升职。
  八、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各地、州、市、各部门(行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经贸委备案。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省安委会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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