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应不少于4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中对被督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督查的单位应下达督查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出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对象反馈结论,提出督查建议。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通告》中关于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行业)负责人责任:
1、地、州、市一年内特大事故超过省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又发生特大事故的;
2、地、州、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5%以上的;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4、县(市、区)发生特大事故和一年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5、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6、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