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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四)道路交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火灾重特大事故,由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五)水上交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六)铁路路外发生重特大事故,由贵阳铁路分局上报铁道部,同时报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七)死亡和重大事故由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故中社会影响大的,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监察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五、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要制定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省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一、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认为需要进行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及所属部门(行业)。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督查,同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业)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或委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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