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路交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火灾重特大事故,由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五)水上交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六)铁路路外发生重特大事故,由贵阳铁路分局上报铁道部,同时报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
(七)死亡和重大事故由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故中社会影响大的,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监察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五、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要制定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省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一、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认为需要进行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及所属部门(行业)。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督查,同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业)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或委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