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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四、省安委办每月15日前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和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报信息,分别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全省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省安委办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报告。经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和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内新闻单位公开报道。

贵州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死亡、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一)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0人以上、死亡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不含100万元);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含10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一)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出;
  (二)发生死亡、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经贸委;煤矿重特大事故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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