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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三)负责乡村道路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乡村道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三)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省有关职能部门、中央在黔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负责汇总整理。
  二、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月10日前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作、下月工作安排和事故报表等。
  三、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或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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