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省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内业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四)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二)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船舶登记和检审;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
(四)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省煤炭工业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接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对全省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实施监察;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组织矿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