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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省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策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工作规则和管理目标;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综合管理全省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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