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文件总量控制,2001年省直各部门除转发上级文件以外,发文号要比上年总数减少20%,从2002年起,当年发文号不得超过上年。
要规范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工作预告制、首办负责制和答复承诺制,要求各部门办理的事项和参加的会议,一般应在一周以前预告;对各部门上报的事项必须在15日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可以按上报意见办理,责任由延误办理的直接领导和当事人承担,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分管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对省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省政府领导另有交待的事项以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要建立责任制,实行督与办相结合,做到应督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履行职责或完成省政府交办事项的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省政府领导报告省政府文件、会议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有的部门出现落实不力、督办不紧,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情况,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酌情给予诫免和通报批评,对因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不办理、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领导,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省直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并于2001年3月31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