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关于组织实施《关于
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1]122号)
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同意你办拟定的《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试行办法》,并委托你办即进行试点。望精心组织,不断完善,由点到面逐步推行.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试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房地局《关于解决私房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矛盾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财[1999]688号)的精神,为了解决本市落实私房政策中发还产权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房产的租赁矛盾,结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处理原则
1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采取政府、私房业主承租(同住)人单位“三个一点”的办法,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落政办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2政府、私房业主、承租(同住)人单位三方按本办法的补贴标准给予落政代经房产承租人货币补贴(以承租户名为准下同),由其自行购房腾出私房归还业主。
3私房业主愿意将落政代经私房按市房地局制订的估价标准由政府收购(也可由承租人购买)的,除收购款外,再给予收购款40%的补贴。房屋折旧计算到作价收购年份。
4先解决华侨房产,再解决国内人员房产,先易后难,逐步解决。
二、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沪房(87)私字发第487号文分摊计算。
2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解决落政代为经租私房遗留问题;
花园住宅〖〗新里〖〗旧里〖〗其他住宅1150元/平方米〖〗1040元/平方米〖〗87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据地段等因素上浮5%~15%〖〗同左〖〗同左搭建、汽车间、阁楼、附屋最高补贴1000元/平方米〖〗搭建、汽车间、阁楼、附屋最高补贴700元/平方米〖〗搭建、阁楼最高补贴700元/平方米3承租人单位不分住宅类型给予承租人不低于700元/平方米的补贴;
4花园住宅的私房业主给予承租人不低于8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其他住宅的私房业主给予承租人不低于700元/平方米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