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外国公司合法开业证明;
  (三)指定(委托)书。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国公司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保留续展,经批准可以续展6个月。名称保留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或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包括下列内容:销售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从事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生产、加工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生产所需零配件;直接制造、生产、加工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已批准的经营范围核定其具体经营项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公司的资本信用证明;
  (六)外国公司章程、所设分支机构章程;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八)营业场所证明;
  (九)外国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文件;
  (十)外国公司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上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按照经资金最近一期的拨付期限设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并在"经营期限"项下注明该有效期,在"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经营资金数额以及是否待缴的状况。经营资金按期拨付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换发按照下一期拨付期限设定有 效期的《营业执照》,并注明其经营资金数额以及实际拨付数额;经营资金全部拨付后,换发有效期与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期限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资金数额和实际拨付数额。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