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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服[2001]35号 2001年2月12日)


省电力公司:
  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4号)精神,现将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停止征收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原定政策征收到2000年底停止。
  二、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已包含电力建设基金,为适当解决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问题,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我省销售电价暂不降低,仍按国家计委批准的销售电价执行。
  三、各地电价中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由省电力公司收取后专户存储,暂不得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家下文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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