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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开展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1]4号 2001年2月28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税字[1996]第112号文件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按照民政部对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管,严格坚持社会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加大对假冒社会福利企业打击力度,以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2000年度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0年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验审工作,从2001年3月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3月份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自查阶段;4月初至5月中旬为区县民政、税务检查验收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为市民政、税务汇总抽查阶段。
  二、工作重点
  2000年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验审工作仍按沪民企[94]第24号《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同时结合贯彻落实沪民企管[1998]28号、沪民企管发[1999]39号、沪民企管发[2000]32号、沪民企管发[2000]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重点突出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安置比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最低收入必须达到保障线。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改制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股东比例必须按沪民企管[1998]28号文件执行;具有组建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主办部门必须处于控股地位。
  (二)严格遵守沪民企管[1998]28号文件,规范使用退免税金。社会福利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总额按5%提取的残疾职工保障资金;改制时净资产中提取的20%国家扶持资金;改制后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中提取的20%国家扶持资金;以及未改制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中提取的25%国家扶持资金都必须落到实处。确保国家退免税款的正确使用。
  (三)严格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的变更行为。社会福利企业在办理变更时,必须按沪民企管发[1999]39号文执行。在确保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凡因结构调整需要变更的,原隶属村办(居委)、乡镇(街道)及市经委、市商委以及区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等,均限于原隶属范围内办理变更。凡自文件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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