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道主干线、西部大通道和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属国有、集体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的材料费予以补偿;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由省国土资源厅与交通厅拟定具体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在建项目确定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建构筑物拆迁标准由有关地市人民政府批准。
5.公路建设确需征用的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标准下限征收。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对方案完善,监督严格、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由公路建设单位与文物部门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有关协议,组织实施。
6.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全省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公路建设项目国内不能生产、确需进口的自用先进设备报海关批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省测绘、地质勘查部门对公路建设所需测绘、地质、遥感资料应积极提供,费用按资料工本费收取。
7.国道主干线、西部大通道、省道公路建设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镇建设配套费、暂住人口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用农业税计税耕地,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减农业税及公粮。
8.为确保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大通道、省道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对国道、省道及跨地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征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与沿线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及外部环境保障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成立建设环境保障专门工作机构,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建设环境协调工作。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对公路建设乱收费、乱摊派。对无理阻拦和扰乱施工,辱骂、殴打征迁及施工人员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精心铸建公路交通精品工程
加快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进度,开放勘察设计市场,全面推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择优确定一批有资质、力量强、信誉好的国家级勘查设计单位进入我省公路勘查设计市场,充实勘查设计力量,加快勘查设计步伐。为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对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