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公路建设对外开放步伐,全省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收费公路向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者转让经营权及收费权。对投资规模大,经营收入稳定的桥梁、隧道和运输服务枢纽进行竞争性招商引资,择优选择确有实力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者,采用合作、合资和股份制的方式建设经营。
5.发行公路建设企业债券,在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同时,按程序批准发行公路建设企业债券,必要时财政给予贴息。
6.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采取加大投入、安排“以工代服”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争取世界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用地、建筑物拆迁、地方沙石材料实行优惠等多种方式筹措。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
四、公路建设土地征用拆迁税收政策
1.对国道、省道及跨地市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征地,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由各市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摸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报批工作。对施工期紧迫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简化审批手续,为按期开工创造条件,国道主干线、西部大通道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可先行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2.公路建设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下限;因公路建设拆迁安置需另行征用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以及为公路配套的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设施建设用地,按公路用地标准征用。
3.公路建设占用的耕地,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规定的低限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对国道、省道及跨地市的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公路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建设单位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下限缴纳土地复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