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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年检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
务所驻沪办事处年检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1]017号、沪财预[2001]21号 2001年3月5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收取年检费的请示》(沪司发请[1999]89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2]61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收费标准为一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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