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
务所驻沪办事处年检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1]017号、沪财预[2001]21号 2001年3月5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办事处收取年检费的请示》(沪司发请[1999]89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2]61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收费标准为一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