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1年度
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1]6号 2001年3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确定2001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2001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由单位根据职工2000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并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
1.2000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应由单位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缴费单位应在2001年3月20日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本单位按规定填报上海市统计局的《劳动情况》104表、缴费个人确认表册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发放的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凡缴费单位2000年度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确认的工资性收入总和的,应查明原因,由单位负责进一步核实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并将核实结果告知职工本人。
2.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申报并经个人确认的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相应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3.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单位中的缴费个人,可按实确定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但不得低于445元。
4.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2000年度的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其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但不得低于445元。
5.进入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维持500元不变。
6.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7.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