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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坚决治理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
  今年,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仍继续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各盟市不能自定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2月23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在《内蒙古日报》再次公布了各盟市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各地区应采用不同形式广为宣传,认真执行。
  遵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规定,从今年开始,同其他省、区、市一样,我区在国贫、区贫(共50个)旗、县的农村牧区小学、初中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依据全国及中西部地区农村牧区初中、小学杂费和书费的平均收费标准,并考虑到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三部委规定试行“一费制”的贫困地区将杂费、课本费合并计算,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即: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小学每学年每生收费标准为120元;初中每学年每生收费标准为230元。对因连续旱灾、雪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各地应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制定减免收费的办法,努力减少因灾造成的辍学人数。
  三、降低书费,取消代收费,杜绝摊派
  各地各学校都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严格按照中小学课本价格,及时足额清退预订课本余额款。试行“一费制”的农村牧区中小学,要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学校不统一制作校服,有寄宿制的学校可严格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继续收取住宿费。此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未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及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各地要坚决杜绝农村牧区中小学除课本费以外的其它任何代收费项目。
  春季开学后,各地中小学开展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要从各地各校的实际出发,采取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要注重实效,应以报刊杂志文章作为主要宣传教育内容,有关单位不得向中小学摊派销售自行编纂的此类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有权拒绝这类摊派销售。
  四、保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尤其是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及改革以后,更要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各级地方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同时,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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