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五)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资料齐全,有完善的计量和检测手段,资源综合利用的燃料来源可靠。
第四条 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和第
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向所在市经贸委提出的书面申请(需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
(二)填写《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项目建设的有关批件。
(四)竣工验收的批件。
(五)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可的具有省级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固体燃料化验报告(化验样品由检测单位、市经贸委与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共同提取)。
(六)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七)上年度供热量和发电量证明材料,以及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八)使用固体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
(九)废水、烟气、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证明。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实行单位申报、现场检测、专家评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的办法。其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交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经贸委上报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