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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经贸资源[2001]66号)


各市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关于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资源{2000}03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首批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有关材料,请于今年3月底前报送我委资源处。
  附件:
  1.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略)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请认定汇总表。(略)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和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生产的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第三条 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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