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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收取通信费使用税务发票的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收取通信费使用税务发票的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01]第1号 2001年2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将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通信费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收取通信费时使用的唯一合法凭证。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打印发票,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规格为190mm×101.6mm(票样附后)。
  三、专用发票由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采用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并使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四、专用发票由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统一领购、发放、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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