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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1]37号)
市粮食局:
你局厦粮管字(2001)第005号文悉。鉴于现行《
土地管理法
》及有关的土地管理法规没有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的规定,且《
土地管理法
》对耕地实行严格的保护。经研究,决定取消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厦府办(1986)037号文随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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