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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1]37号)


市粮食局:
  你局厦粮管字(2001)第005号文悉。鉴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土地管理法规没有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的规定,且《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实行严格的保护。经研究,决定取消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厦府办(1986)037号文随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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