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殡葬系统
收费不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01]23号、沪价费[2001]19号 2001年3月5日)
根据本市殡葬服务、管理形式的变化和殡葬服务收费的现状,为了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原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殡葬服务类收费,现改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殡葬服务收费不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请接到本通知后,即通知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未使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登记造册办理核销手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