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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
度>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
定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2001]14号 2001年2月19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就本市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鼓励管理基础好、经营状况良好;能够适应《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全面贯彻新会计制度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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